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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日期:2010/09/02 04:11  

〔記者陳建志/中縣報導〕台中縣一名今年高職剛畢業的江姓少年,前往大里市塗城路一家奶茶店打工,店長告知時薪只有七十五元,還要他簽下「上班未滿三個月離職,要扣十五天薪水」的合約,江男求職心切簽下,八月中旬要領薪水時,店長告知只能領兩百多元,江男向本報投訴,批奶茶店壓榨工讀生。

女店長否認扣工錢 也沒要求制服費

記者找到該名女店長,坦承當時確實請江男簽下該合約,但辯稱是為了避免員工流動性太高。她否認扣下工錢,也沒要他付制服費。

台中縣政府勞工處條件科長賈學明強調,依據「勞基法」第廿六條規定,「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」,不合法的合約,即使簽訂也沒效力,江姓少年不用擔心。

賈學明表示,月薪基本工資是一萬七千二百八十元,時薪最低則要九十五元,制服更不宜由員工出錢,該名雇主已違反多項規定,江男可向勞工處申訴,將會要求限期發放薪水,若不發放可處六千元至六萬元罰款,還可移送法院強制執行。

江姓少年表示,他不僅簽了約,上班後又發現排班不固定,女店長都是前一晚才打電話告知隔天上班時間,且常常做一天休息兩三天,一直做到七月底才上了十七天班。他八月十七日打電話要領薪水,女店長先說錢在老闆那裡,後來又告知因上班不滿三個月要扣十五天薪水,還說再扣掉制服、飲料做錯賠償費,只能領二百多元,過了兩天父親陪同前往理論,店家還是沒給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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